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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买房分手闹纠纷 10月1日前后判决会不同


发布日期:2007-7-10  信息来源:上海房源网

  情浓时,同居合资买房;情绝时,为分房闹纠纷。如今类似的事越来越多,不少还闹上了法庭。法律界人士依照相关法律对此有比较全面的解读。

  昨天清晨,刚起床的马丽就接到张强的电话:“想没想好,卖房子的钱怎么分,谈不好就法庭上见……”张强是马丽的前男友,两人热恋同居时合买了一套住房。如今两人分手,协商卖房子。买房时张强出资比马丽多,张强提出卖房的钱按出资比例分,而马丽坚持一人分得一半。

  今年32岁的张强6年前来上海做汽配生意,与上海女青年马丽相识一年后开始谈婚论嫁,决定在莘庄买一套住
宅。这套房子当时售价75万元,张强拿出现金55万元,马丽的母亲拿出20万元。两人没贷款就买下这套住房,去年入住新房,开始了同居生活。

  生活的时间一长,两人的矛盾开始激化。今年春节期间,张强的父母来上海,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张强的父母想劝说几句,却被马丽责骂。张强一时冲动,动手打了马丽,双方的矛盾到了无法调解的程度,只能分手。两人都同意卖房后分钱,但对如何分配却发生了分歧。

  双方都认可各自出的金额。张强认为,买房时,他出资55万元,马丽只出了20万元,应按照55万元和20万元的比例分配卖房的钱。马丽觉得两人合买房子,无论谁出资多少,卖房分钱都应该是一人一半。因为合买房子时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他们无法调解,准备在法庭上相见。

  10月1日前后,法律依据将有变化

  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指出,目前这样的民事案子越来越多,最好的避免方式是共同购买财产时签署协议,约定以后的分割方式,发生分歧按照协议执行。

  张强和马丽的这个案件,是法律界面临实施《物权法》的一类经典案例,《物权法》实施前和实施后,这类案件将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审理,并且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

  10月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双方没有协议,此房被认定是共同共有,卖房所得按一人一半的原则。

  10月1日以后,《物权法》开始实施,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如在10月1日后审理此案,将按买房的出资比例分配卖房款。

  因此,就此案来说,10月1日之前,现有的法律对女方有利;10月1日之后,根据《物权法》对男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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