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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人若对房型不满意 能否拒签购房合同?


发布日期:2008-4-4  信息来源:上海房源网

  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通常只提供大房型的房型图,到签合同时,如果对房型不满意,预订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签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某开发商于签订了一份《认购书》,约定于某日之前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日,赵先生交了5万元定金。但是,在赵先生签订认购书时,房产公司的宣传资料只有大房型的房型图,并未提供该房屋建筑设计平面图及房型图等相关资料,未让赵先生看房,也未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借口说买房人多,催促赵先生签订《认购书》。

  后赵先生依约定
期限前往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现该房屋房型很不理想,交房日期也比认购书承诺的晚了五个月。赵先生提出退房,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房产公司认为赵先生在签署《认购书》时对房型是明知的,其也向赵先生阐明了房型、房价、付款、交房时间等情况,因此不同意退还定金。

  交涉无果,赵先生遂委托律师将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若该买卖房屋主合同的条款在认购书中已经有了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接受;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在认购书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认购书的约定,因此拒绝订立主合同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就本案而言,由于房产公司宣传资料只有大房型的房型图,因此在赵先生签订认购书时不可能看到该房屋房型图及建筑设计平面图等相关资料,也未让赵先生实地察看房屋,致使赵先生对房屋情况并不了解。房产公司也未向赵先生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样本,双方在《认购书》中也未就交房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在合同主要条款和房产公司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房产公司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应该把定金返还赵先生。最终,房产公司在法官主持下与赵先生调解,把定金5万元全额返还给赵先生。

  律师提醒: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应当就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主要条款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做好先期准备,避免留下隐患。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双方无法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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